夫妻間侵權的行為有哪些
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,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 ⑴重婚,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; 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,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,不以夫妻名義,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; ⑶實施家庭暴力,指行為人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、精神等方面; ⑷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,即持續性、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,構成虐待,另外如通奸、賣淫、嫖娼、賭博、吸毒等; ⑸另一方無過錯,即沒有上述行為,如果雙方 南京市婚外情調查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同居,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,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; ⑹當事人必須前起訴離婚才能依法捉出損害賠償請求; ⑺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,這種損害,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,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。 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,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,對制裁離婚過錯者,保護無過錯方,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、精神權益,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義。